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5-31 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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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23 03: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档案管理的各个环节,旨在确保国家和社会档案的保护与合理利用。以下是部分内容的改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制定本办法,旨在规范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管理工作。
第二条,国家所有档案的保存范围由国家档案局与有关部门共同确定,非国家所有档案范围则由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经国家档案局同意后决定。
第三条,国家档案馆的永久档案分为一、二、三级管理,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确保档案事业的发展和经费保障,各组织需依法开展档案工作。
第六条,对档案工作有显著贡献的个人或组织将获得奖励,包括档案收集、保护和管理等方面。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国家档案局负责制定档案工作规章制度,监督全国档案事业,指导中央和国家机关等档案工作。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执行相关法规,监督指导本区域内档案工作。
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机构负责执行法规,管理单位档案并向档案馆移交。
第十条,国家档案馆作为档案保管机构,负责接收、整理和提供档案资源。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二条,单位应按照规定立卷归档,材料不得被个人占有或拒绝归档。
第十三条,档案定期向国家档案馆移交,特定情况下可延长或提前移交期限。
第十四条,档案馆可与其他单位合作,交换档案资料进行研究和展览。
第十五条,各级档案馆采取科学管理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保存和现代化管理。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二十条,国家档案馆逐步开放档案,涉及国家安全的档案可能延期开放。
第二十一条,档案馆提供缩微品等替代原件,复制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公民和组织需经过合法程序方可利用档案,部分档案需经档案馆或相关部门批准。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行为,如拒绝归档、违规移交档案等,将受到相应处罚。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部分条款的概述,确保了档案工作的规范化和有效管理。
扩展资料
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