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警械不得致人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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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31 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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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6-03 19:03
使用警械不得致人伤亡。
手铐作为警械之一,其使用在我国受到法律的严格规范。公安机关在对可能存在逃跑、行凶、自杀、自残或其他危险行为的犯罪嫌疑人使用手铐时,必须确保不会对其造成伤害。在押或受审的囚犯,警察也有权利使用手铐和脚镣,但同样需要注意安全,避免使用过程中导致人员伤亡。法律规定的这些措施旨在平衡执法安全与人权保护,确保警械的合理、适度使用。
警械的种类及用途:
1、警棍:用于近身防卫和制服犯罪嫌疑人;
2、手铐:限制犯罪嫌疑人的行动自由,防止其逃跑或自伤他人;
3、催泪喷射器:用于控制暴力行为,迫使犯罪嫌疑人服从命令;
4、电击器:能够短时间内使犯罪嫌疑人失去抵抗能力;
5、防暴盾:保护执法人员免受攻击,同时用于推进和控制人群;
6、橡胶子弹:用于控制暴力犯罪,减少实弹造成的伤害风险。
综上所述,我国法律对警械使用有严格规范,特别是手铐的使用,旨在确保在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行凶等风险的同时,不对其造成伤害,体现了在执法过程中对人权保护的重视和对警械使用合理性、适度性的要求,以实现执法安全与人权保护的平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四条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