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撤案后,还可以立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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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29 0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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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2 04:37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劳办发[1997]61号)的规定,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但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后,这一处理方式发生了根本改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因此从目前的劳动仲裁实践看,仲裁委对此不予受理是有法律依据的。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五项关于"对判决、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申诉处理,但人民*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的规定,最高人民*在《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第14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应予受理。"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对仲裁委的不予处理决定向*起诉,符合*对民事诉讼的处理原则。因此*应当受理此类劳动争议案件,并应依法进行审理。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2 04:38
一般情况下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