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属于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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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28 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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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12 06:47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有:不按规定提供建筑施工的材料、资金等;随意增加工期、变更设计的;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款;不按约定的时间进行施工验收和质量检验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民法典》第八百零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