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5-30 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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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17 08:57
在网络技术非常发达的当今社会,作为一个普通的网民是很难阻挡黑客对账号密码的窃取,行为人在实施诈骗过程中,是在微信号主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法言稿成都团队认为,被骗的那些受害者均是成年人,他们在不确认对方真实身份信息就进行话费充值,自身也存在过错的。所以作为微信的主人在这个事件中并无过错,也就不存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综上所述,微信号主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从具体的法条看,在我国,债的发生主要有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微信主人与微信上的受害者不属于合同关系及无因管理关系,也不是不当得利,因为并没有参与其中,更没从中获得利益。因此,如果被骗的好友要求进行赔偿,则是侵权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