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宗法家族主义对中国走向法制的影响是什么啊?需要大家的参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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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30 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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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17 06:20
法治不只是一种制度化模式或社会组织模式 ,更是一种理性精神和文化意识。“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现代中国社会建设的必然趋势 ,更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自觉的理性追求。现代中国法治建设的价值取向表现为法律至上、限制权力、保障自由和关注效益、民主、秩序、平等。中国传统社会的宗法伦理对法治社会建设的影响深远。宗法伦理观念并未因其是历史上的东西而自然消逝 ,而是不断地获得延续和传承 ,几经沉淀已深深地溶入国人的血液之中。它的等级精神、人治色彩、群体为重、义务为本、和为贵、无讼的价值取向大大消解了现代法治的精神。
中国古代是农业自然经济的一统天下,生产的目的是消费而不是交换,家庭是生产的基本单位,各家使用国家的土地向国家纳税服役。这种封闭的自给自足生产方式带给人们社会关系的最大特征就是依附性,个人依附家庭、家庭依附国家。为了维护这种依附关系,必然要求群体意识高于个人意识,社会义务重于个人权利,社会本位、义务本位因而成为法律的主要价值取向。"重刑轻民"因而成为中国法律的一大特征。"法律由于主要体现为国家的镇压工具,是异已的力量,人们由此畏惧法律、害怕诉讼,用法律解决纠纷不可能成为人们的选择目标",法律的调节功能也就得不到社会的普遍认可,法律仅成为国家专制的工具,而没有成为人们捍卫自身权利的武器。与中国封闭的自然经济相联系的是宗法等级的社会关系。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法等级结构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基本组织形式,所谓"国之本在家"、"家齐而后国治",一方面从国家法律高度维护这种宗法伦理关系,一方面承认家族法规的合法性,而且还赋予家长对家属的司法惩罚权力,以弥补国家法律不足。国家对家族法规的高度认可,形成了中国法律浓厚的伦理色彩,法律和道德合一,法律附属于道德。这种血缘等级与阶级关系一道形成了整个社会重身份、讲名气、论地位的风气,立法上也就遵循法有等差的原则,同罪异罚、法律面前不平等被视为天经地义。在等级的网络中,自然难以产生平等意识、自主意识和权利意识。建立在宗法等级结构之上是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度。在这种制度下,皇帝是一切法权的渊源,集立法、司法、行政大权于一身,"以言代法"、"以言废法",个人的作用大于法律,人治社会由此产生。在古代中国,司法历来不能独立,中央是司法隶属行政,地方是行政司法合一。行政统管一切,政府凌驾于法律之上,人存政举,人亡政意,权大于法的观念已固化在人们的行为模型中,至今难以消除。意识形态领域中儒家思想是古代中国意识形态的核心。儒家思 想强调和谐与稳定,并通过以"礼"为核心的道德准则来加以维护。它强调身份、义务、群体和修心,否定个人、权利、自由和利益。儒家思 想通过统治者的强化,普遍支配着人们的法律意识,如"为政在人"的 "人治"观,"道之以政,齐之以刑"的德主刑辅思想,"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的执法原情观等。这些思想经过千百年的灌输,深入到人们的思维模式和日常行为之中,要彻底变更决非易事。
伴随着70年代末期经济体制改革的是中国民主化进程的开端、法治化进程的起步。尽管民主化和法治化的进程步履维艰,但是它们的任何一步小小的脚印都给我们带来欣喜和希望。由此,亚宗法村社秩序一手遮天,无任何进步势力堪与其对峙的状况也开始有了一定的改变。法治的所有理念无不与亚宗法理念存在着针锋相对的矛盾。相对于亚宗法村社秩序的四大特征,法治也有着与它完全相反的特性。
(一)亚宗法村社秩序崇尚并拥有无上的权力,而法治却要求国家权力分立。在亚宗法理念中,立法、司法、行政各项权力甚至连概念都不存在,村社中的事务无论巨细,亚宗法村社的领袖都有权处理,这是一种寡头政治,全无约束的僭主政治,在同一等级的权力体系中,谁也不能干预和制约它。而法治却要求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分立,三种权力的执行者各司其职,谁也不能越雷池半步,并且若其中某一权力执行者滥用权力的话,会遭到另外某一权力的干预和制约,甚至制裁。因此在法治理念下,权力是有制约的;而在亚宗法村社秩序中权力是没有制约的。
(二)亚宗法村社秩序的经济基础是命令经济,而法治赖以建立的则是市场经济。前者所导致的是特权,后者的结果则是平等和竞争。前者的结果是贫穷和死水一潭的经济状况,后者激发人们的致富欲望,是带来活跃的经济局面,丰富多姿,繁荣的社会经济。
(三)亚宗法村社秩序泯灭人的个性,强化人的依附性和奴性,而法治鼓励人的独立性,发展人的个性。
(四)亚宗法村社秩序强调无原则的稳定,风俗、思想观念的僵化,而法治鼓励各种新鲜活泼的生活方式,任何人只要不妨碍别人的权利,有权利按自己认定的方式合法地生活。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17 06:25
。。。。GJJ的题目。。。。。。。一样的。。同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