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5-14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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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4 13:05
民国30年4月,伪上海特别市财政局开始筹备征收地价税,经伪市政府批准于民国31年1月1日起,实施《征收暂行地价税章程》及其细则,对沪南、法华、闸北、引翔、蒲淞和洋泾等6个区,已清丈换证的土地开征地价税。对还未清丈换证的土地仍征田赋。税率,按民国26年估定地价每年征6‰。地价税豁免范围,业主房屋因战争完全毁损无收益者,经查实后可免征地价税。后来,伪市财政局又对民国27~30年停征的地价税,进行追缴。
民国32年8月1日,原公共租界和法租界由伪市政府“收回”接管,改设第一、第八区公署,将原两个租界征收的地捐改征地价税。原租界内的永租契地,经丈量后与单证地同样征收地价税,税率为35‰,由两区公署征收,其中10‰解缴市库归伪市政府收入,余下的25‰归两区公署收入。
民国34年6月,伪市财政局对征收地价税的基数作了调整:一区(原公共租界)中、西段在民国22年估价的基础上(以下同)增至50倍;北段增至21倍;东段增至18倍。八区(原法租界)按民国31年估价增至40倍。沪南、闸北和洋泾区,按民国22年估定价增至100倍,法华区增至120倍,引翔区增至140倍,蒲淞区增至280倍。以上调整,从开征当年下半年度地价税起实行,税率仍为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