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5-28 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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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01 08:35
法律分析:1、通过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出资瑕疵的股东的股东权利作出合理限制。2、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解除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3、公司债权人可以主张要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以对出资暇疵的股东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