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性轻度铅中毒职业病 合同期满 单位能不能解除劳动关系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5-28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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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25 02:54
用人单位不能与患职业病的职工因合同期满而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等职业病患者治疗完毕后,才能解除。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25 03:01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换言之,就是如果有职业病的话,要等治好了病,才能终止劳动合同。如果治不好的,就要按《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伤残级别,给予相应待遇后,才能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25 03:00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3号《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十一条 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第十二条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如果鉴定为职业病,只有本人提出方可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前提是必须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赔偿,比如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按以下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25 02:57
既然是职业病,就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为1——4级的,退出劳动岗位,按月领取工伤津贴直至退休;鉴定为5——6级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直至退休;7——10级的,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可以终止,但是需要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鉴定不够级的,和普通劳动者无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