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已经开据,对方已经认证,但税率错误,怎么办?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5-28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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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08 05:41
1、由对方去其主管税务局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据以获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该《通知单》一联给你,你据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冲销1月份误开票,然后再按正确税率17%开蓝字发票。
2、本月应交税金正常缴纳。不退。到下期时,本月该笔已交税金随红字发票自动抵扣。
3、必须先由对方认证并抵扣,才可以取得《通知单》。你开红票后,对方凭红票将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
4、后期工作就是开红票与蓝票的工作了,如1.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08 05:39
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办法处理: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08 05:42
没有认证都还好处理,认证了就麻烦了,只有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删除认证记录才可以申请开具红字发票!这种情况还没有遇到过!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08 05:40
在百度上输入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点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里面有文件 表格
对你会有帮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