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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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28 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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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6-20 10:01
个人所得税改革于2018年开始实施,其核心目标是为了更加公平地分配税负,特别是减轻中低收入群体的税负。以下是改革的主要内容:
1. **提高起征点**: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从每月3500元人民币上调至每月5000元人民币(年度6万元人民币),从而免除了对基本生活费用的征税。
2. **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劳务报酬、稿费、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被归并为“综合所得”,并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进行征税。与此同时,对经营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分类所得继续维持分类税制。
3. **新增专项附加扣除**:改革新增了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在内的六项专项附加扣除,这样的调整使得税制更为精细,并有效减轻了纳税人的税负。
4. **调整税率结构**:对部分级距的税率进行了调整,确保低收入者能够获得更大的减税额度,同时使高收入者的税负更加合理。
5. **完善税收征管**:推进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加强税务信息化建设,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提升税收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并强化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反避税措施。
请注意,个人所得税的具体实施可能会随着政策的微调和实施时间的推移而有所变化。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信息或有其他疑问,请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 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 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 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四) 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 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