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5-28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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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2 13:29
在司法解释中,"恶意透支"的定性标准有了新的界定。首先,构成"恶意透支"需要满足两个关键条件:一是银行对透支情况进行了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未偿还欠款。这种情况排除了因未收到催款通知导致的逾期,只有在明确未收到通知且逾期的情况下,才不被视为"恶意透支"。
其次,"恶意透支"作为信用卡诈骗犯罪,其主观要件是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与"善意透支"的关键,即只有当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才构成"恶意透支",成为犯罪行为。司法解释列举了六种典型情形,如明知无法偿还还大量透支、肆意挥霍后不归还、逃避追款等,这些都是非法占有目的的体现。
关于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仅指未归还和拒不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银行额外费用。这表明对透支金额的认定更为明确。
在刑事*上,*在未判决或*机关未立案前,如果嫌疑人偿还了透支款项和利息,将采取从轻处理或不追究刑事责任。这种做法旨在严厉打击诈骗行为,同时通过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减少刑事打击的范围,达到宽严相济的效果。
信用卡恶意透支判断标准是最高人民*副检察长孙谦在2009年12月15日上午国新办(*新闻*)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所作出的“两高”司法解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并对“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