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决定书是否需要先送达才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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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14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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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6-01 22:30
强制执行决定书需要先送达才能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强制执行决定书必须送达给被执行人,以确保被执行人知晓执行内容和执行依据,保障其合法权益。在执行程序中,送达是执行*依法实施强制执行前的重要程序,确保被执行人或相关当事人能够了解执行决定的具体内容。
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需要注意:
1、送达地址的确认:被执行人在诉讼阶段确认的地址适用于送达程序。
2、变更送达地址:被执行人变更送达地址应以书面方式告知*。
3、无明确约定时的送达:无约定或未提交书面材料的情况下,以一年内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4、送达方式:可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等多种方式进行。
综上所述,强制执行决定书在执行前必须完成送达程序,以确保被执行人的知情权和法律程序的正当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