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应当遵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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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16 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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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5-16 03:04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确保合作社能够坚持为农民服务的宗旨,充分发挥其在解决“三农”问题中的作用,确保农民真正成为合作社的主人。
2. 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的初衷是为了成员自我服务。成员都是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农业生产经营者,目的是通过合作互助提高规模效益,完成单个农民无法、难以或不合算完成的事情。合作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对成员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谋求全体成员共同利益”为经营原则。
3. 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能够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合作社章程,并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都可以成为合作社的成员。农民可以自愿加入一个或多个合作社,入社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同样,农民也可以自由退出合作社,合作社需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成员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并将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法返还给成员。
4. 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合作社成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权力机构,必须设立理事长,并根据自身需要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数需达到150人以上)、理事会、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可以通过民主程序直接控制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这一分配方式是合作社与其他经济组织的重要区别。为了体现这一原则,并保护一般成员和出资较多成员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