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5-16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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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5-16 14:38
土地使用权 未变更登记是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 不动产登记 机构办理。为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