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5-29 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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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20 00:19
企业合并或分立后,以前的合同需要继续履行且原债务应由变更后的法人承担。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的精神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因此当事人合并或者分立后不仅原有的一切债权债务依法由合并或者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而且原有的财产所有权、经营权、知识产权等也都转移给合并或者分立后的企业。
此种权利义务的一并转移与一般合同转让有所区别。由于合同的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其条件之一是须由转让人与受让人就合同转让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合同转让才有可能发生且由企业分立导致的权利义务的转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而非当事人的合议称法定转移其目的是有效地防止债务人假借合并或者分立逃避债务从而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20 00:15
美翎律师事务所冉缤律师解答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