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5-29 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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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20 01:35
丙应向乙请求给付。正如甲所说,丙与乙有房屋修缮合同(属于承揽合同),与甲之间没有合同关系。
甲乙之间不存在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房屋作为固定资产,只有在完成所有权转移登记,所有权人才发生变更。也就是说,乙雇丙修缮是管理自己的事务,而非他人(即丙)的事务,这与法律规定的无因管理的管理事务不符。
不过,从我国《民法通则》的公允原则出发,甲应当给予乙以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