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同居而要求离婚的问题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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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29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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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09 09:08
对同居行为应作出如下处理:
一、离婚后,双方未,在未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后,一般应解除其同居关系。
二、未办理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关系的,经查证确属非法同居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三、解除同居时,对非的抚养、教育和财产分割,应本着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及双方过错程度妥善处理。
四、解除同居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五、解除同居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法律依据】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