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5-29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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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04 02:59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监护人 承担 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造成他人损害,他本人财产或者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对方主张你方赔偿的,应证明精神病复发与你方的过错行为有法律上的因果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