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5-29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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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02 07:58
办理交通肇事案时,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一)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但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以及逃逸致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其取保候审,所聘请的律师也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经公安机关同意,即可取保候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享有政治权力,人身自由未受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交纳保证金的,如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分别作以下处罚:(一)对于违法情节较轻,不需逮捕,允许再次取保候审,重新交纳保证金或是提出保证人;(二)对于违法情节比较严重,变更为监视居住或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