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5-29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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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1 17:11
经检验,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对已经扣押的物品,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立即解除扣押。
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写明登记财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并由占有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必要时,可以进行拍照。
证据保全: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扣押物品时,应当会同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写明扣押的理由,被扣押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由办案人民警察和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签名后,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有见证人的,还应当由见证人签名。
对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带、录像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在扣押时应当予以检查,记明案由、内容以及录取和复制的时间、地点等,并妥为保管。
以上内容参考:中国新闻网-中国颁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全文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1 17:12
应当及时采取并保留证据,做好备份,以防证据受到损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