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5-29 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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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03 17:57
法律主观:失业保险金是职工有就业欲望,因企业经济裁员、职工违反劳动纪律被开除、辞退以及不适应原工作岗位而被迫下岗,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交劳动局待业中心待业期间,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享受的社会保险福利。主动辞职和自愿解除劳动合同是放弃就业权利,因此,不应享受失业保险金。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能领取失业金吗要有企业证明。补充:1、劳动者交了三年零五个月的失业保险。手中有公司盖章的离职证明:“经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于某月某日离职”;——建议换成“因企业减员需解除劳动合同,于某月某日离职”公司盖章的离职证明。2、劳动者不是广州市户口,档案也不在广州,这样的情况怎样办——户口在那无所谓,只要不是农业户口。档案必须交再就业中心,否则,不能证明与原企业脱离关系。
法律客观:《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