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零部件材料阻燃性要求达不到标准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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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18 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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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4-05 18: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处罚。根据查询找法网显示。
1、经查实,当事人于2021年04月29日在位于柳州市柳江新兴工业园兴发西路18号的柳州众菱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汽车零部件(第三排三人座椅左总成)(生产日期是2021年04月29日,等级是合格品),经柳州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中心抽样检验,该批次产品材料阻燃性项目不符合2006年版的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的要求,综合判定为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达不到标准,即不合格,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复检,该批次产品材料阻燃性项目仍不符合2006年版的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的要求,综合判定为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不合格。另查明,上述不合格批次汽车内饰材料当事人共生产了14件,销售单价为每件389元,其中2件于2021年8月26日作为监督抽查样品自愿无偿提供给柳州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中心,另12件已于2021年12月10日作报废处理,未对外销售,以上货值金额共计5446元,无违法所得。
2、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及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汽车内饰材料产品的违法行为。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国家质量检验和检疫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当事人处货值1倍的罚款,即处5446元(人民币)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