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3-16 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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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20 03:45
法律主观:享受。 消费者获得赠品和奖品是以购买商品为前提的,商家已经将赠品、奖品的成本转移到了售出商品之中。所以,商家的这种“赠与”其实是建立在消费者履行付款购买商品义务基础上的一种附义务的赠与。 对于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因此,商家不得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更换、修理、重做以及其他应当承担的 民事责任 。
法律客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