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5 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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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4 09:59
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第(三)项规定:“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1.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创意策划等。 2.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是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 3.知识产权服务,是指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对专利、商标、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代理、登记、鉴定、评估、认证、咨询、检索服务。 4.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