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3-03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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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9 18:58
有案底,已经接受了法律的制裁后,已经回归社会成为正常的公民;如果没有再做什么违法犯罪的事,心底坦荡,对别人的恐吓,完全可以置之不理;如果做贼心虚,趁早收手为好,否则法律无情;事实上,任何人未经法律的授权,未经法定程序的批准,无权调查他人,更无权拘禁他人。如果他人反复骚扰的,可以报警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2、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3、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1、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2、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 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六)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3、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1、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2、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