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5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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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10:52
法律分析:一、性质不同
1、破产受理即破产案件的受理,又称立案,是指人民*在收到破产案件申请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
2、破产宣告,是指*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诉讼程序。
二、标志不同
1、破产受理:*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2、破产宣告:破产宣告裁定的作出,是破产企业真正开始进入清算的标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申请破产清算。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