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2-18 17:15
共4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6 07:30
这里的损失一般是指实际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6 07:30
我认为损失包括期待利益部分,因为《合同法》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113条规定了具体的原则,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给对方造成了损失的,赔偿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6 07:31
按这个司法解释来说,“造成的损失”应该包括期待利益!但不是主要的,既主体上以实际损失为主!而其他包括预期利益在内则依靠*的判断!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6 07:32
可以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