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2-20 0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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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19 14:50
在县、市内进行运输烟草专卖品(含烤烟、名晾晒烟等烟草专卖品)等活动的,暂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
但如果,行为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进行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等情形的,承运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法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行政法规)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凭省烟草专卖局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之后,办理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行为人违反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未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擅自开展烟草专卖品的运输经营业务等情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四十七条规定,由烟草专卖局或者烟草专卖局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违法活动进行检查、处理。如果,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等情形的,烟草专卖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必须将涉烟违法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注 明:未列入名晾晒烟名录的其他晾晒烟可以开展自运或者托运等经营业务。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法律)第二十一条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行政法规)第二十五条 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货运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三十二条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批、发放。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凭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四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法律)第二条本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19 14:48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法律)第二十一条 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