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3-05 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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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07 21:56
问:老人有4个女儿两个儿子,老人50多岁瘫痪,现在老人在小儿子家差不多一年,小儿子这期间各种推脱,不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小女儿从没看望过老人也不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我们兄弟姐妹想要他们两个履行赡养义务,请问该如何进行法律救济?能起诉他吗?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赡养义务是平均的,但是生活条件不一致的,经各方协商,可以不均等承担。父母有多个子女的,应当共同承担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每位子女承担义务的多少,应当根据各个子女的生活、经济条件进行协商。子女不能以父母对其年幼时的关心、疼爱程度或者结婚时资助的多少作为砝码来衡量赡养扶助义务的多少。
至于赡养扶助父母的方式,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不在父母身边的子女,可定期支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还应当经常关心、照料父母的生活;当父母由于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时,子女除应分担为其治病所需的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外,还应承担照顾、护理父母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