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3-04 22:07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08 08:19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本案中,租赁合同对租赁范围约定不明,经协商双方没有达成协议,法院认为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被告材料公司至少应交付厂房的主要部分。
根据《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存在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情形,可以解除合同。办案法官表示,本案中原告多次要求腾空厂房,被告未有行动。解除合同的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