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头方是两家不同的施工单位,且联合体成员设计单位是同一家,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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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07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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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09 18:52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在EPC项目联合体投标中,牵头方是两家不同的施工单位,联合体成员设计单位是同一家,这种情况是合法的。联合体成员可以包括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不同类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只要它们共同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就可以参加投标。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同时,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09 18:45
不合法,一个投标单位只能参加一个联合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