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4-15 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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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15 05:48
艾滋病疫情由省*卫生主管部门统一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
根据《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不得隐瞒、谎报、缓报艾滋病疫情。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加强艾滋病疫情互相通报和信息交流工作。艾滋病疫情由省*卫生主管部门统一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
扩展资料: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十八条建立健全全省艾滋病监测网络。省*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全省艾滋病监测规划和工作方案。
市、县*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全省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开展艾滋病监测和专题调查,掌握艾滋病疫情变化情况和流行趋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加强本辖区内艾滋病的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和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