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上写的是6个月后才可以拿工资走人我没做到6个月就走可以拿到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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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16 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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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19 17:24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在解除合同时应该支付你的工资
纵横法律网-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贵铸律师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19 17:21
霸王条款,告他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19 17:20
可以拿走工资的。
首先,合同上写着6个月后才能拿工资本身就是违法条款,该条款不会生效。劳动部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你可以拿着合同去仲裁委员会认定部分合同无效。
另外,不知道你在哪个城市?例如天津就有新出台的《津人社局发[2010]12号关于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章第三条中明确写明:“劳动者按照约定或用人单位相关规定办结工作交接时,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应结未结工资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