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4-16 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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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19 04:28
法律主观:根据中外投资各方的合作项目意向书,由合作项目的中方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送政府主管部门审批。需提交以下材料:1、项目中方上级主管部门报审项目建议书的请示2、投资各方合作意向书3、投资企业项目建议书4、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设立的意见(部分行业)5、投资各方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副本6、投资各方资信证明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在项目建议书批准之后,合同、章程签字之前,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企业名称登记。需提交材料见工商行政管理规定。审批可行性报告中、外投资各方共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政府审批部门审批。需提交以下材料:1、项目中方主管部门报审可行性报告的请示2、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投资各方法定代表证明书5、投资各方资产负债表、损益表6、国内外市场需求情况调研和预测报告7、规划部门对项目建设地址选点、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方案审定意见8、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等业务部门的意见9、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的预审或评估报告。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