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6 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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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9 15:33
法律分析:人民*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还可以申请再审,人民*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条 人民*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准许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以上的人民*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高级人民*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