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合法建筑能否排除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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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08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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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10 14:20
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在不合法建筑被相关部门行使公权力拆除和自行拆除前,违法建筑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应被视为被执行人的具有使用价值的可供执行财产,因此可以通过上述规定判断是否可以排除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