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赌博提供交通工具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4-07 18:28
我来回答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30 01:23
一、如果*行为构成犯罪的,提供交通工具的也构成犯罪,属于从犯。
二、《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
(一)组织3人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三、《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者以*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30 01:23
明知是*,仍然提供交通工具,以*罪共犯论处,但是,如果不明知,则只需要治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