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4-08 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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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26 04:08
脸上4—6厘米的伤口,有可能被判定为轻伤,但是还是要实际去做司法鉴定才能得出准确结论。因为只是伤口长度还不够,还要看愈合后是是不是留下瘢痕,是不是影响面部神经和功能。我们公安机关司法鉴定,主要就是看病志,这几年也送过不少鉴定,他们似乎不怎么看什么现场拍照,需要的资料看病志就够了。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面部伤害构成轻伤的标准如下: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轻伤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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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