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4-08 0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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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28 21:12
问:我们单位因为改革,引进了很多新技术新设备。现在单位以我已经不能胜任工作而且调整工作岗位以后还是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要跟我解除劳动合同,可是我现在正在待产,我不服,我能通过什么途径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法律规定,具体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