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4-01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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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23 19:40
法律分析: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被依法宣告为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人;
(2)因出国、外地求学等原因长时间离开失踪人财产所在地;
(3)因生病、受伤等原因无法为财产代管事务提供足够精力和体力保证;
(4)因自身事务繁多,没有时间管理失踪人财产事务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四条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经人民法院指定后,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申请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