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评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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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6 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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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9 15:56
南京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评审实施细则
(发稿时间:2008-06-05 阅读次数:3539)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南京建筑业协会宁建协字[2007]第28号文件《南京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审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范南京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评审工作,根据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系指建筑工程的地基及桩基工程、结构工程以及附属在地下结构上的地下防水层完工并验收合格后,通过对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性能检测、质量记录、尺寸偏差及限值实测、观感质量等检查、评价、评审,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优良条件的结构工程。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申报、检查、评审等工作,各有关责任部门、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人员除应遵守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外,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南京建筑业协会质量分会(以下简称质量分会)受南京建筑业协会委托设立《南京市建筑结构工程创优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结构工程创优办》),负责全市建筑结构工程创优活动的具体工作,并和郊区(县)按以下分工开展工作:
一、郊区、县分别成立《市结构工程创优办》郊区、县分部,负责对本辖区内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的申报审查、初查、初审工作,并及时向市结构工程创优办申请复查。
《南京市建筑结构工程创优办公室》(郊区、县)分部主要职责:
1、负责指导辖区内施工企业开展建筑结构工程创优活动;
2、负责辖区内受监优质结构工程申报审查、初查、初审工作;
3、负责辖区内受监优质结构工程复查的准备工作;
4、负责辖区内受监结构工程创优抽查、复查的配合工作;
5、负责协助辖区内受监优质结构工程的投诉、查处工作。
二、《市结构工程创优办》负责对市区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的申报审查和初查、初审,以及对全市所有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进行抽查及复查。
《南京市建筑结构工程创优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城区优质结构工程申报审查、初查、初审工作;
2、负责全市结构工程创优活动的抽查、复查工作;
3、负责指导协调郊区、县分部开展建筑结构工程创优活动;
4、负责全市优质结构工程评审的各项准备工作;
5、负责全市优质结构工程上网、公示、发证等工作;
6、负责全市结构工程创优活动的投诉、查处等工作。
第五条 质量分会组织成立《南京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6人。负责实施评审工作。
第六条 《市结构工程创优办》从会员单位中聘请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组成《优质建筑结构工程抽查和复查小组》(以下简称检查小组),检查小组由组长1人、组员若干人组成。负责实施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的抽查和复查工作。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七条 按照南京建筑业协会宁建协字[2007]第28号文件《南京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审管理办法(暂行)》第七条内容执行。
第四章 评审范围及条件
第八条 按照南京建筑业协会宁建协字[2007]第28号文件《南京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审管理办法(暂行)》第八条内容执行。
第五章 评审程序和注意事项
第九条 申报程序和注意事项:
(一)申报单位和条件:
1、总承包施工单位应提供总承包施工合同书和其它申报资料;
2、单项工程分包单位应提供单项工程施工合同
(二)申报时间:
1、含桩基工程招标的工程应在桩基工程开工后15日内申报;
2、不含桩基工程招标的工程应在基础工程开工后15日内申报;
3、单项工程应在开工后15日内申报。
(三)申报资料内容:
1、申报资料内容总目录
2、《南京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申报表》
3、总承包或单项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
4、结构工程创优计划和措施
5、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6、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复印件)
7、施工图设计审查证明书(复印件)
8、桩基工程自查评定、验收评价和质量验收、监督记录等资料
(四)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申报程序:
1、申报单位到市结构工程创优办或郊区、县分部,领取或网上下载《南京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申报表》;
(1)在市结构工程创优办申报的,一式三份(创优办、质监站、自留各一份);
(2)在郊区、县创优分部申报的,一式四份(郊区、县分部、郊区、县质监站、市创优办、自留各一份)
2、申报单位按有关规定填写《南京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申报表》;
3、申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携带有关资料,到市结构工程创优办或郊区、县创优分部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正式申报。
(五)优质结构工程申报受理备案程序:
1、市结构工程创优办或郊区、县创优分部对申报的有关资料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进行受理登记,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不予受理。
2、郊区、县创优分部对已受理登记的结构工程,应以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及时报送给市结构工程创优办;
3、市结构工程创优办及时对全市结构工程申报情况进行统一的登记备案。
第十条 检查评审程序和注意事项:
一、初查:
系指由市结构工程创优办或郊区、县创优分部对所受理的结构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的初步检查。
(一)初查程序和注意事项:
1、初查内容:
(1)主要是工程实体质量摄像(摄像要求详见附录);
(2)工程实体质量检查;
(3)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性能检测、质量记录等资料检查;
(4)质量缺陷的整改情况检查。
2、初查阶段:
(1)桩基工程找平层施工结束,桩基验收时;
(2)基础结构工程完工验收后,尚未回土时(对于有地下室的工程,室外地下防水施工前,室内粉刷施工前);
(3)主体结构施工中的任一标准层(七层以下工程查四层以上标准层;二十层以下工程查七层以上标准层;二十层以上工程查七层以上标准层和十四层以上标准层),钢筋工程验收后尚未浇捣混凝土之前。
3、初查要求:
(1)施工企业应在工程达到初查阶段和要求时,应提前二天通知市结构工程创优办或郊区、县创优分部进行摄像,施工企业未及时通知抽查(摄像),后续检查不再进行,取消优质结构工程资格;
(2)市结构工程创优办或郊区、县创优分部接到通知后二个工作日内必须到现场摄像;
(3)根据工程承包情况摄像:如桩基工程已分包或无桩基工程,可不进行桩基工程摄像;有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工程,应进行地下室、半地下室工程摄像;
(4)根据工程进度情况检查同期结构工程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性能检测、质量记录三项资料;
(5)施工企业接到初查通知后,应按初查内容做好迎查准备工作。
二、初审:
系指由市结构工程创优办或郊区、县创优分部对所受理的结构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按有关规定进行的初步审查。
(一)初审条件和内容:
1、结构工程完工后已验收合格;
2、施工企业自查评定结构工程达到优良标准;(详见《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自查评定表》)
3、监理等有关单位验收评价工程达到优良标准;(详见《南京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验收评价表》)
4、质量监督部门监督验收后同意推荐为优质结构工程。
(二)初审程序及要求:
1、在结构工程验收合格后,申报单位一个工作日内向受理单位申报初审;
2、受理单位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3、符合初审规定要求后,由受理单位一个工作日内将自查评定、验收评价、监督推荐意见、摄像等相关资料一起报送市结构工程创优办申请复查。
三、复查:
系指由市结构工程创优办对全市已经初查、初审符合复查条件的的结构工程所进行的最终核查。
(一)复查条件:
1、受理单位已申请复查该结构工程;
2、结构工程初审资料齐全,基本符合复审要求;
3、申请复查前有关单位应缴清所有费用。
(二)复查主要内容:
1、结构工程实体关键部位、重要节点质量的摄像;
2、结构工程实体外观质量、几何尺寸偏差随机检查;
3、必要时进行结构工程性能检测;
4、质量问题、质量缺陷的整改情况。
(三)复查程序和注意事项:
1、市创优办收到复查申请后二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组并通知被查单位;
2、市优质结构工程复查组按计划到工程进行复查;
3、复查结束后,市优质结构工程复查小组立即进行资料汇总;
4、复查小组形成复查意见后,填写《优质建筑结构工程复查记录表》;
5、复查结果及其相关资料由市创优办负责整理后,报优质结构工程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
四、抽查:
系指由市结构工程创优办组织的抽查小组,对全市初查阶段中的结构工程所进行的随机检查活动。
(一)抽查内容:
1、结构工程初查中存在的问题;
2、结构工程实体质量实际情况;
3、结构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4、自查自评和验收评价情况。
(二)抽查注意事项:
1、抽查可不定时间、不定项目、不定内容、不通知随机进行;
2、抽查意见可作为初审和评审的参考依据。
五、评审程序和注意事项:
(一)评审内容:
1、建筑结构工程的申报材料;
2、结构工程实体质量现场摄像;
3、结构工程自查自评表;
4、结构工程验收评定表;
5、结构工程初查、初审资料;
6、结构工程抽查、复查记录等。
(二)评审程序:
1、先审查结构工程的申报材料;
2、后观看结构工程实体质量现场摄像;
3、再审查自查自评、验收评定、初查、初审、抽查、复查记录等资料;
4、最后评审确定优质建筑结构工程名单;
5、专家填写签认《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评审结果表》。
六、分阶段创优结构工程检查评审程序和注意事项:
分阶段创优结构工程系指符合分阶段创优条件并需分阶段施工的结构工程。
(一)分阶段创优的条件:
1、20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20000 m2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需分阶段施工并提前进行部分装饰的结构工程;
2、优质结构工程申报时,已事先书面申请分阶段创优,经市结构工程创优办批准,同意并备案的;
3、分阶段创优部分的结构工程必须已经过初查、初审;
4、分阶段创优部分的结构工程复查前未进行装饰、装修施工的。
(二)分阶段创优结构工程的检查评审程序:
1、施工单位对已完工验收合格的分阶段创优部分的结构工程,应先进行自查评定;经建设、监理、设计等单位验收评价后,书面告知市结构工程创优办或分部。
2、市结构工程创优办或分部收到书面报告后,将根据复查程序及时进行复查;复查前施工企业不得擅自进行装饰、装修施工。否则,立即取消其评优资格。
3、凡是经市结构工程创优办同意进行分阶段创优的结构工程:
(1)如第一次复查的分阶段创优结构工程已不符合优质结构工程标准的,即可取消后续结构工程的复查资格,符合优质结构工程标准的,方可继续进行后续结构工程的复查;
(2)第一次复查的分阶段创优结构工程的复查情况和后续结构工程的复查情况,全部符合优质结构工程检查标准的,方可进行最终综合评审;
(3)分阶段创优的前期结构工程不发《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证书》,需待后续结构工程复查后,最终综合评审结果符合优质结构工程标准时,方可一次发证。
七、公示程序和注意事项:
1、市结构工程创优办将按照会议结论要求整理成会议纪要;
2、对已评审确定的优质建筑结构工程名单进行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网上公示两周后,无群众举报、投诉的,即为“优质建筑结构工程”。
4、如公示期间有群众举报、投诉的,将进入核查程序。
八、发证程序和注意事项:
1、《市结构工程创优办》将公示确定的结果输入微机,存档;
2、《市结构工程创优办》负责打印统一格式《南京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证书》,并加盖《南京市建筑结构工程创优办公室》公章;
3、《市结构工程创优办》通知相关单位15日内凭“申报、评审费”正规税务*领回证书。
(1)为体现“高效、服务”精神,减少工作步骤,采用“集中申报,集中领证”“何处申报,何处领证”方法。
(2)郊区、县工程由郊区、县创优分部一次领回发放;
(3)“优质结构工程证书” 发放应做好登记、签领手续;
(4)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同时发给“优质结构工程奖牌”或“奖杯”。
九、核查程序和注意事项: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通过《市结构工程创优办》向专家评审委员会申请核查:
(1)确有证据证明复查结果与事实不符的;
(2)复查发现的问题未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质量缺陷,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可以整改并能够达到优质结构工程标准的;
(3)举报、投诉的结构工程。
2、核查程序:
(1)申报单位向《市结构工程创优办》提出证明材料和申请;
(2)《市结构工程创优办》组织核查小组对工程进行核查;
(3)《市结构工程创优办》将有关核查情况汇报专家评审委员会;;
(4)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讨论通过,重新评价“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资格;
(5)进行再次公示,确定其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资格。
第六章 纪律和要求
第十一条 为加强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初查、初审、抽查已不符合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评审条件的工程,不得参加复查和评审。
第十二条 为保证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评审工作的公正性,优质建筑结构工程抽查、复查小组成员与被检查工程有不适关联的应主动回避,安排人员应注意选择。
第十三条 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评审时,可视情邀请抽查、复查小组组长汇报工程有关情况,但无表决权。当评审委员会意见不能统一时,可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少数服从多数,但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票数,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 对已获得“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称号的工程,发现在工程保修期内发生质量事故,经专家鉴定工程已不符合优质结构工程标准要求的,由市结构工程创优办注销其“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一)郊区、县一般优质结构工程投诉,由郊区、县创优分部负责调查处理,报市创优办备案;
(二)重大优质结构工程投诉由市创优办负责组织查处。
第十五条 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申报及相关单位,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否则,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工程检查评审资格。情节严重者,转交有关行政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结构工程创优办的工作人员(初查、摄像和抽查、复查、评审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违反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否则,一经发现,取消其聘用工作资格、并通知原单位按有关廉政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优质建筑结构工程以本协会会员单位自愿申报为原则,其申报、检查评审等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在申报登记时一并收取。
(一)市创优办委托郊区、县创优分部先代收郊区、县优质结构工程申报、评审费,并暂时出俱“市建筑结构工程创优办收据”;然后由申报单位以收据到郊区、县创优分部,换取市创优办正规税务*。收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二)申报单位领取“优质结构工程证书”时,应出俱市创优办正规税务发
票,否则有关部门不得发放证书。
(三)优质结构工程申报、评审收费最终由市结构工程创优办负责统一管理。
(四)优质结构工程申报、评审费按市物价局审核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质量分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标准的新规定,及时组织修改。
第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南京市建筑业协会质量分会。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建筑业协会质量分会
你可以参考,但是想给你看看另一篇文章
就是今年评优不收礼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9 15:57
鲁班奖是中国建筑工程的做高奖了,各地区也有自己的奖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