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4-11 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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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5-12 06:08
一元制和二元制
所谓一元制,即民事执行权统一由一个执行机构行使。在采一元制的国家,也是有区别的,如以意大利和台湾地区为代表,执行机构设在*内部,民事执行权统一由执行法官行使;以瑞典为代表,执行机构设在*之外,民事执行实施权不是由*来行使。所谓二元制,即民事执行权由两个不同的机关(或组织)行使。二元制一般是*与其他机构或组织分别行使民事执行权,*在其中处于监督、指导的地位。采二元制在*法系主要有德国、日本、法国等;英美法系主要有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
*制约和主导
有的国家虽然有*以外的执行机构,但除冰岛外,都不是一种专门负责执行的*。而且,国外*以外的执行机构,在执行中并不完全能行使我国理解的全部的执行职能,其执行权力始终离不开*的制约,执行行为受*的主导,*是执行的权力机关。因此,国外*外的执行机构并不是我们国家意义上的执行机关。相对于我们所理解的执行概念来说,他们的判决执行工作是*、法官、执行官、*官共同的任务。
不同的机构承担
无论是*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在设置执行机构时都充分考虑到了执行行为的两种不同性质,即执行行为既包括实施单纯的事实行为或交付行为,也包括执行中的救济行为。而且都比较注重执行救济程序。即使在执行机构彻底独立的情况下,也要考虑执行救济行为同单纯的执行行为的分工。而且执行救济行为始终是由法官或相当于法官身份的人员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