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产房买完产权后,夫妻处理房屋权利问题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4-11 01:53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11 20:21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你的父母用工龄通过房改取得房屋产权,是共同共有的产权,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第十三条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所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需要父母两人到房屋登记机构共同申请并签字确认。
如果,你的父母取得房屋产权,切房屋产权是共同共有,则该房屋出售或抵押时,没有共同共有产权人签字,房屋登记机构是不予办理的。
如果房屋是共同共有,但因你父母没有据实申请登记,而导致房屋登记在你父母一方名下,登记机构不应对此承担责任。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多数法院也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信赖房屋登记簿的第三人来说,登记簿未记载权利的一方是不能以其享有共有权为由主张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所做出的处分行为无效的。例如,以丈夫一方名义登记的房屋由丈夫出卖后妻子一方是不能以其为房屋共有人为由要求法院宣布撤销善意第三人的房屋所有权的。而对于实际共有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只能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要求处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