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向无营业执照的承租人租赁房屋 违背咯哪条法律法规?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4-11 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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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17 01:46
您好,我来回答一下您的问题。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向无照经营者出租房屋,属于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等条件,依法是可以进行处罚的。但在实际工作中,如果与执法部门积极配合,沟通顺畅,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减轻社会危害性,没有造成不良影响,可以申请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事在人为。看你怎么做了。
如有帮助,望采纳,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