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4-13 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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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13 17:50
第一条 为了保护救助人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法律和行*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救助人,是指没有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对在紧急情况下遭遇人身损害或者人身损害危险的人,自愿提供救助的自然人。第三条 被救助人主张其人身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第四条 被救助人主张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未尽合理限度注意义务加重其人身损害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五条 救助人因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而发生费用的,有权依法向被救助人追偿。第六条 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救助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