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4-05 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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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12 15:04
近日,网络流传一篇热文:女当事人称,深圳福田区四季酒店地下停车场里,有三个男子以卖茶叶为由,对女性实施纠缠,意图侵害。
8月25日,警方对那3名男子,以涉嫌“招摇撞骗”治安拘留7天,同时也对发帖者莫某作出了处罚:“对在网络上发布与事实不符言论,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人莫某某予以教育训诫,并处以治安罚款500元”,莫女士还被要求写了“检-讨-书”。
原来,福田警方通过调取相关视频监控资料,调查发现莫女士的网文“与事实不符”,逐一甄别指正,甚至还拍摄了视频、制作gif动图,如,当时地下车库是有手机信号的,而不是莫女士所说的没有信号,无法报警;再比如停车场有安保人员出现,而不是其所说的没有安保人员……
从警方公布的细节对照看,这名女子的网文确有不合事实之处。如果将其归之为“散布谣言”之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问题是,与“事实不符”的网文,与谣言截然不同。所谓谣言,是凭空捏造出来的,毫无根据、没有真相的虚构,目的是为攻击、出名、误导他人等。立法之所以予以打击,正是因为捏造谣言的行为,具有比失实网络言论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审视莫某某在朋友圈发布的网文,固然有失实之处,却也揭发了“涉嫌招摇撞骗”的若干违法分子,这不仅是社会危害性更轻了,更是对社会有功的表现。
从法律操作层面看,对内容有所失实的网文,往往会“网开一面”。2013年9月,最高法、最高检在公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时,明确“即使网民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不属明知但捏造损害他人名誉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责”。同样,莫某某在朋友圈转发的“瑕疵”网文,如果不是针对他人的侵权行为,也不应严格归咎追责。
其实,与其狠怼莫某某的不实网文,倒不如明白告诉大家,网文所指向的“以卖茶叶为由,对他人实施不法侵害”到底是真还是假。对骗术细节的曝光,起码还能防止更多人上当受骗。令人遗憾的是,通报仅以“涉嫌招摇撞骗”“被治安拘留7天”一笔带过。
要知道,《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所指的“招摇撞骗”,必须是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并不是诈骗的意思。这些不法分子,究竟是诈骗,还是招摇撞骗,没有更多信息量呈送,恐怕难以满足公众对此案的知情权的期待。
就像莫女士在检-讨-书里所说的自己发帖时“意识模糊,逻辑凌-乱”,一个年轻女士在地下车库遭遇三个壮汉的纠缠,难免有应激反应,网文当中有“表达出入”,只要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司法机关应该给予更多的安抚而不是惩戒。
诚如通报所言,网络空间非“无法之地”,作为公民固然要守法,不能随意发表有违事实真相的言论,更不能以谣言滋事、扰乱秩序。作为执法部门,更应谨慎用权、谦抑用权,让违法者罚当其过。像这起蹊跷的“地下车库卖茶叶”的案中,举报者和违法者一起受到治安处罚,很难让人感受法律的温度。
法律都是,没有造成伤害就不处理。
消息来自网易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