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4-10 0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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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11 13:10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我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院校的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定,学生确有某种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一)高考成绩未达到转入专业当年的最低录取分数;
(二)由专科转入本科(本科生一般也不得转入专科学习);
(三)师范类专业转入非师范类专业或由非师范类专业转入师范类专业;
(四)体育、艺术及对口单招等专业的学生转入其他院系而未达到拟转入专业当年最低录取分数;
(五)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
(六)无正当理由。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可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先填写由教务处提供的申请表,所在院系负责人签字同意转出,并加盖公章,拟转入院系可以采取一定的形式进行考核,院系负责人签字同意转入,并加盖公章后,报教务处审批。
(二)学生转专业,可以是平级转,也可以是降级转,具体须视学生的实际情况决定。转专业后须补修转入专业所欠课程并达到规定要求。
(三)校内转专业,一般在每年l月或6月向有关院系提出申请,其余时间不予办理。
(四)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