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盈利单位收到捐款可以开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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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09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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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4-13 16:09
要到财政部门领取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不能用往来结算票据。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规定:
第七条 下列行为,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三)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第七条 下列按照自愿和无偿原则依法接受捐赠的行为,应当开具捐赠票据:
(一)各级*及其部门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应捐赠人要求接受的捐赠;
(二)公益性事业单位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三)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四)其他公益性组织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五)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