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禁止赌博条例(1997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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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09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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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4-24 10:40
第一条 为了禁止*活动,维护良好的社会风气和治安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本省的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是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应予禁止。第三条 赌资、赌具以及由*所得的财物,一律由*、司法机关依法没收;*赢入的财物依法追缴;赌债和在赌场上的借欠,一律废除。第四条 参与*,属初犯、偶犯,且输赢数额较小的,由各基层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悔过,不得重犯。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一)参与*的;
(二)用各种方法变相*的;
(三)提供赌具、赌场聚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四)拒绝或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取缔*的公务,尚未达到暴力抗拒程度的。第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者以*为业,以及在*活动中犯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 公民有权检举、揭发*行为,对积极禁止和检举、揭发*的,应予表彰、奖励。第八条 任何单位都有义务教育本单位人员不得参与*活动,明知本单位内有*活动而不禁止的,应追究主管人员的责任。第九条 对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进行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对主动交代*事实、检举揭发*违法犯罪活动的,从轻或免予处罚。第十条 依照本条例科处罚款、没收或追缴财物,应办理罚没手续。罚没的财物按规定上交财政。第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由*机关执行。第十二条 本条例经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由福建省*公布施行。第十三条 本条例的应用解释权属省*厅。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